委托人可以行使其委托开发的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用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使用和转让的规则:
1、当事要均有权不经过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当事人一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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