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第三次传唤说明什么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可请求相关赔偿。更多复杂的公安办案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并没有具体传唤次数,只规定了传唤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有三种: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据规定视情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二是行为人有违反治安行为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即强行带至公安机关;三是行为人有其他行政违法(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但不可强制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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