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和派出所哪个可以开居住证明?
时间:2023-07-15 08:30:53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居住证明的办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或者村委会流动人口登记部门进行开具的,因为个人居住资料由该部门进行统计和记录,对于部分地区社区中心没有设立流动人口登记部门的,则可以到所属派出所居住登记部门进行申请出具居住证明。原则上当地社区有设立居住登记部门则需到所属社区申请居住证明。

社区能办理居住证吗

社区不能办理居住证,需要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然后到各县市区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城关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1、受理与补齐:

(1)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3)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1)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

(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1)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

(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成都居住证由市里统一记性签发;

6、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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