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恶意欠薪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就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即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会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对策
如何有效应对老板、雇主的恶意欠薪行为笔者建议:一是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恶意欠薪罪做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以明确相关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予以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二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不能消极坐等,而应根据适当的理解,正确运用恶意欠薪罪的法条,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三是劳动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也必须积极作为,包括帮助劳动者搜集欠薪者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及时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等。四是劳动者对政府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消极怠惰而影响了恶意欠薪案件的立案、审理,劳动者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对其追责。五是执法者的观念需要转变。执法者要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足够的认识,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六是加大普法力度。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要加强普法宣传。七是完善工会职能发挥应有作用。企业的工会在职工与企业或者雇主之间可以起到很关键作用,例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薪酬的磋商、讨要欠薪等等,工会的作用还有待于积极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76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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