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复议申请书
1.复议申请书应填写一式两份;
2.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
3.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
4.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
5.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复印件两份;
6.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复印一式两份;
7.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8.复议申请书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邮寄或递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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