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对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
草案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失业保险:最长可领取两年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草案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草案规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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