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三个小时不能立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24小时以上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残疾、死亡、精神障碍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非法拘禁三小时的判多久
非法拘禁三小时的判刑如下:
1、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3小时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判处刑罚,但是应当接受治安处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拘禁三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后又出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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