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
新老办法对比时间段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90%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70%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50%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30%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10%
2、“老办法”的计算
基本养老金按“老办法”计发的数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1916元的20%确定。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③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④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除以全部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乘以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1916元,再乘以5%计算并增发调节金。
⑤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
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破产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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