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需要携带起诉书、户口本等材料去法院立案庭起诉立案。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一、法律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是怎样规定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时间要求
事实婚姻的时间要求: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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