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离婚的情况
时间:2023-07-08 13:10:16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决时以下情况不予离婚:

1、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这是法院不允许离婚的最根本原因。在确定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关系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

2、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足,这是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时最常见的情况;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没有证据证实夫妻关系破裂。虽然夫妻关系破裂,但原告并没有坚决要求离婚。

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裁判文书送达的话,其在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话,应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五天之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一审裁定书,不服裁定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裁定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天之内提起上诉。当一审裁判文书过了上诉期后第二天即是一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审裁判文书上诉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话,还需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而一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也需随之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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