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自由是人身自由权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人身自由权即身体自由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意味着妇女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和限制的一种权利。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是法律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序,非经司法机关决定并执行,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得被剥夺或者限制。非法拘禁,是指司法机关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无权实施拘留、监禁的组织或个人,擅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是指采用威胁、恐吓、毒品、麻醉等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法律没有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妇女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公安部门依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搜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持有搜查证,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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