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该婚姻状况工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下列申报材料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要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照;(3)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3)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4.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1)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各项材料;
(2)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第1项所列各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2.公证处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4.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由公证员亲自进行调查;
5.经公证员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状况公证,予以批准出证。
办理时限:承诺时间15工作日,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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