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皇岛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二、秦皇岛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条件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秦皇岛公证员免职审核办理流程
1、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2、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3、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全文4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