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不久前,审计局向我委下发了审计通知书,我们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在其实施审计的前一天,便将其要审查的有关会计资料等集中存放在一文件柜内,审计局派审计小组到我委后,经询问会计资料存放处后,审计组成员就将存放有会计资料等物品的文件柜用封条封存并将文件柜强行抬上其公务车内,我们当时提出强烈异议,要求他们办理合法手续后才将会计资料等拿回审计局进行审计,但是,审计局人员就是不依,而且将会计资料等搬上车后不久便开车走了。
那么,审计局只向我们下发了审计通知书,但却没有在办理任何行政处罚手续及开具物品清单的情况下,可以搬走我们的会计资料等吗?我们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好呢?
答:依据《审计法》,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资产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需将被审计单位的账目拿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合法的手续。该审计机关在不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拿走你单位会计资料的做法是不对的。主要的问题是如果发生帐目的丢失将分不清责任。
我们认为,你们可以向审计机关的领导反映此事,要求其给予物品清单。如果你们认为该审计机关人员作出的是错误的行政行为或其无法律依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解决不了问题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审计局未出任何手续拿走会计资料,能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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