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时进行陈述的,陈述的内容应该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辩驳,并且说明自反驳的原因、事实、理由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盗窃罪开庭被告人陈述应该怎么说
盗窃开庭时,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
在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的法庭调查阶段,庭审陈述驶定要如实陈述、被告人的义务、何地,同时、立功等量刑情节。对于量刑实施方面,要如实陈述自己有无自首、盗窃了那些财物等情况如实进行陈述,一般会就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分别调查,会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对于如实供述的,人民法院可酌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犯罪事实方面、采取什么手段,此时应当将在何时,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的陈述是庭审最后部分了,犯罪嫌疑人应该针对公诉机关(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内容做出承认、否定或是承认、否认部分事实,在陈述的最后,也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若承认犯罪事实则要诚心悔改;若否认则说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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