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司法强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是否合格。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
2。赔偿决定是否仍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并列。也就是说,当双方同时满意时,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障碍。
3。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不搬迁。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也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如果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将失去事实依据。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搬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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