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对抢劫罪的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定进行规范,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的难题,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场对被害人人身实施强制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必须树立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观念,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各种司法侦查和证据收集的手段,将犯罪现场的相关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和固定,坚决避免案发之后迟迟不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发生。
1.注意收集人证。抢劫犯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应当注意提取被害人关于公私财物存放位置、数量,物品特征和被抢经过的陈述;有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行为的证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劫取款物特征、数量的供述;有关部门和证人关于被抢劫款物的证言。抢劫财物数额的证据实践中多有矛盾,对此,应当结合案件整体情况,通过比照被害人同被告人之间的言辞证据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及疑罪从无、便宜被告的原则来认定和处理。
2.注意固定作案工具和手段。暴力犯罪的共性是暴力行为和作案工具,应注意作案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提取,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所持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照片和有关物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抢劫作案的视听资料,被害人的人身伤害鉴定材料、病历,有关部门对被害人死因的鉴定结论,等等。对现场毛发、指纹、脚印及其他痕迹及时制作痕迹检验报告;做好收缴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搜查、提取笔录,列好扣押清单,做好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注意组织有行为能力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辨认。
3.其他种类的间接证据。比如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友对案发当时情况的证实、被告人亲友对其所获得的不明财物的证实、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等。这些证据材料,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对确认事实、认定犯罪会起到关键作用。
4.关于抢劫犯罪主体的证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医院的出生证明及其精神状态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年满14周岁,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5.关于抢劫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下列事实情况: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策划,准备了什么工具,怎样排除妨碍,何时动手,如何逃离,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如何处理劫取的财物等。若是共同犯罪,查明有无策划,策划的内容是什么,策划中有无不同意见,案发时、案发后的行为和态度,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
6.关于抢劫犯罪的情节证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证据有:有关入户抢劫的证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证据;对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注意收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立金融机构的批复,核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关多次抢劫的证据;有关被抢劫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有关致人重伤、死亡的证据;有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证据;有关枪支性能的鉴定报告;有关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证据,以及有关是否累犯的证据,有关自首和立功的证据、有关抢劫未遂和中止的证据,等等。
7.注意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有书证、物证必须注明其来源、出处,盖有印章。指认、辨认应有见证人,最好能用照片,或其他技术手段固定指认、辨认过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审中出现反复。同时利用多媒体示证的形式使其客观真实地展现出来,增强指控犯罪的力度。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曹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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