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有关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3-06-10 17:34:01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设计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今年初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做了补充规定。其中对注册人员流动问题补充规定为:已焕发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在注册期二年内不得调动,符合文件规定调动条件的(异地调动、企业破产等),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注册变更事宜。其目的是对注册执业人员的流动加强管理,使设计单位的技术骨干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换证工作取得预期成果,更有效地配合整顿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以有利于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但不少地方和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注册执业人员重新注册等有关规定理解不一致,为了便于准确掌握并执行上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注册执业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两年,并在聘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若调往其它设计单位(包括辞职后受聘于其它设计单位),并经原单位同意,应属“正常工作调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二、在注册有效期内因特殊情况需办理重新注册的人员是指:

1、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被吊销;

2、工作需要异地调动;

3、离、退休后,原单位不再返聘且同意转到其他单位注册的;

4、换证期间确因人才流动需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资质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流动。

上述所列四种情况需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是否影响原单位资质,并出具同意证明,方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办理一次重新注册。除此四种情况以外的其它原因,在资质换证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三、要加强注册人员重新注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个人执业注册与单位资质挂钩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市场管理、落实个人执业责任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重新注册与资质年检的协调管理,在年检工作中对重新注册的人员,既要审查是否符合重新注册的规定条件和程序,还应对原单位的资质等级所需注册人员的要求进行核准,对凡不符合重新注册规定或因注册人员流动而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不得办理重新注册手续。违反规定,经查出核实,由发证机关收回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单位的资质证书,并重新核准该单位资质等级。

四、重新注册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仍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1997]24号)中有关规定和本文规定程序执行。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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