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
5、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发布、2013年第645号修订)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第5号修订)
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2012年第1849号公告)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第1867号)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6、《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7、《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现场审核
审查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及现场审核专家同意签字后反馈窗口。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无
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农业委员会南办公区6楼饲草饲料工作站(都匀市环东南路140号)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农业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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