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十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将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还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一)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国内销售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牟利;(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和物品牟利的。(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口的其他商品和商品,数额较大;(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货物,数额较大,无法证明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么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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