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是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制造虚假证据,或凭空捏造虚假证据,改变和改造真实证据,使其失去或削弱证明功能。伪造证据包括伪造刑事证据和伪造民事证据;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报告、控告和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报、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入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接受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和举报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事实不同,甚至是错告,也要与诬告严格区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透露姓名和举报、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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