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私企怀疑员工拿回扣该如何立案
私企怀疑员工拿回扣的立案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营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回扣立案的证据是收取回扣的录像、资金账户信息还有就是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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