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况分析
时间:2023-07-03 18:22:36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应该在合同生效时立即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有可能双方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很多年都没有履行合同内容,这个时候可以和对方一起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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