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类型,包括与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产地的标志,与表示实施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具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不是所有的标志都适用于作为商标。以下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与外国国家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2、与红十字、红新月同名,标志相同或近似;
3、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产地;
4、与表示实施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授权的除外;
5、具有民族歧视性。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有一些标志是被严格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这些标志可能包括与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同时,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一些标志即使不与上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些标志可能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因此,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避免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否则可能会导致商标被驳回或者无法在市场上使用。
商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商标被驳回或者无法在市场上使用。因此,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避免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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