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
2、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一、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通常而言,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
1、人格混同
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
2、财产混同
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这已经完全背离了财产分离原则,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
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
(2)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
(3)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
财产混同是人民法院揭开公司面纱时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
3、业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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