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哪些情况会判缓刑
时间:2023-08-02 10:22:55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开设赌场罪判缓刑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限有多长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网络开设赌场罪缓刑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5)海刑初字第9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绰号开心,女,197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欣、李纪丹,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绰号二鹏,男,1987年2月12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绰号月亮,女,1979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绰号小鑫,男,1985年1月1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张1、张2、孙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王文欣、李纪丹,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武良军,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张雪峰,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张1、孙在本市海淀区健德桥西南角福美炫彩游戏厅等处组织郑、赵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以竞猜世界杯足球赛赛果的方式下注赌博,被告人文负责接庄,进而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文与张1之间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306.31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涉及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68.0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2明知文组织赌博活动,仍提供赌球网站账号供文进行投注,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61.63万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1、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文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文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张2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张1、张2、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武、康、路、孟、岑、吕、赵、周1、刘1、刘2、刘3、施、张3、柳、张4、郑、赵、陆、周2、张5、崔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文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文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始终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的表现,且文的父母和孩子都有病,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与一般的赌博有所区别,其被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张1从轻处罚。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张2在本案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作为单身母亲还有两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恳请法庭对张2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张1、张2、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张1、张2、孙犯有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文有立功表现,本院对四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所称张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但其行为性质已由其涉及赌资进行评价,可不认定为从犯,本院在量刑时对此酌予考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被告人张1、张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元

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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