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法定情形有: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程序违法:
A.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B.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为无效决议)。
要约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司决议绝对无效的事由,即如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款是关于公司决议可撤销的范围的阐述,即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四款分别是对股东撤销决议应向法院提供担保,同时,经人民法院撤销的决议如果已经在工商变更登记,应予以再次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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