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公民之间的宅基地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公民之间存在使用权、所有权纠纷土地征用,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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