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3年陈某起诉与隋某离婚,后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后陈某于2012年放弃继承陈母的遗产,该房屋由陈父继承,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陈某名下。隋某认为陈某放弃对陈母的遗产继承权,将房屋过户到陈父名下,待离婚后继承陈父的遗产获得该房屋,是单方对继承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该房屋。陈某辩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故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合法有效,后按父亲遗嘱继承该房屋亦合法有效,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原系陈母与陈父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去世后,陈某依法放弃其继承份额,该房屋成为陈父个人财产,陈父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该房屋确定由陈某继承。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全文5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