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吗
时间:2023-02-24 20:41:02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种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用途发明,是指将公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该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润滑油的公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则不具备创造性。

一、申请专利的条件

1、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

专利申请人是指有权就该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或单位。专利权人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专利权持有人和专利权所有人。所谓专利权持有人指专利申请获得批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而专利权所有人则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外的其他专利权人。

2、对于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这里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的同时所做出的与该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持有或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个人所有。

二、没付费专利产品可不可以直接销售

定作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比如加工费、材料费等,承揽人有权滞留加工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是承揽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留置权,其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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