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县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县级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县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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