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3-02-20 20:30:12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超过犯罪相应追诉时效的;

3、犯罪分子被特赦的;

4、属于自诉案件,但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或撤回自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等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处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么?

一般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确定,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机构主要负责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人民法院负责的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本身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以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由公安机构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案件进入检察院以后,检察院须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在该阶段,检察院的工作重心系在于通过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以明确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审查后确定案件材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立即将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罚。

二、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复议怎么写?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构(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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