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破产立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如立法完善后的破产清算工作应该向中介机构倾斜,向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破产,加强对破产案件立案条件的严格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立案,防止企业利用破产逃废债务,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解释精神办理,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还要规范审理程序,包括资产评估和拍卖等。
(三)进一步提高清算效率与质量,多渠道寻求提高清偿率和资产变现率,应在强化对清算工作管理与培训上下工夫,保证清算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证透明度。各项工作如破产清算费用开支情况等,若能放在社会各方特别是有关债权人的监督之下,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会更加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寻求地方政府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在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与再就业问题上,应争取政府和部门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全方位的思考、处理企业破产职工问题,努力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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