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七十三项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共分为十一大类,即:
(1)扰乱公共秩序;
(2)妨害公共安全;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4)侵犯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6)违反消防管理;
(7)违反交通管理;
(8)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
(9)违反禁止卖淫、嫖宿幼女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幼女;
(10)违反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
(11)违反禁止赌博和制作出售淫秽物品。
对以上所列十一大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
(一)警告。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具有指令性的谴责和告诫,以引起行为人的注意和重视,不再重犯。
(二)罚款。强制违反治安管理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数额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另外特别规定,对卖淫、嫖宿暗*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的,罚款数额可在5000元以下。对种植毒品原植物、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罚款数额可在3000元以下。
(三)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短时间关押。时间是1日以上,15日以下,由市、县一级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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