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
时间:2023-03-16 18:52:34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虚拟货币本质属性

1.全球性

目前全球已有众多国家对数字加密资产定性为合法资产,有些需要征税,有些尚未制定税收方面的规则。这些国家的名称和法律政策公布的时间如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网络黄金积分作为数字加密资产,是可以作为法定货币“Legal

Money”使用。

2.合法性

中国2013

年12

月3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共同颁布了指导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五部委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4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表示:“比特币是一种能交易的资产,不太像支付货币。比如过去有人集邮,但主要是收藏品。比特币不是央行发行的,也谈不上取缔的问题”——请登录中华人民政府网站输入“比特币”查看政府文件。

3.价值性

克拉币和比特币都属基于网络数据块链技术,其中比特币是数字加密货币,而克拉币属于数字加密资产,是更广泛的概念,比特币不作为货币(支付和/或定价工具),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克拉币没有这个局限性,即使不作为货币,也有巨大的使用价值。

不管从各种软件、游戏装备、电子商务网站都无法从网络数字环境中以可触及的外部形态拿到现实生活中应用,然而数字经济已经遍布今天商业世界的每个角落,

社会早已无法将基于网络化和数字化属性作为合法性判断依据。克拉币,虽然虚拟,但真实合情、合理、合法存在。

克拉币建立在永久稀缺和需求无限基础上的增值属性,类似翡翠或普洱茶。民间在官方合法定性后,自愿持有或交易网络黄金积分,属于自由和资源民事买卖行为,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基础行为体现。

二、货币政策

克拉币的定位不是货币,而是作为全球统一商业积分,区别在于:a.克拉币只能先换成法定货币再去消费,并不能用来直接支付消费b.

任何商家的产品和服务没有直接以克拉币进行标价,而是作为积分赠送,因此网克拉币不行使支付和定价的两个职能,不会影响人们按照以往用各国的法定货币进行消费的支付习惯,无论是信用卡、现金还是支票,并不影响各国既有的货币政策和货币总量的管控。

三、关于税收

与上同理,由于克拉币与法定货币的流向和用途具有明显差异,并不影响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支付消费,所以不影响以法定货币作为对商家经营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网克拉币不管是用于广告支出还是用于消费折扣,经营者本身都是免税的;而消费者获的克拉币后,以增值后的价格出售给商家或其他经销商的收入,由其自己负责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平台并非雇佣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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