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18:50:51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闽人核[1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办法》适用于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新录用尚在试用期的人员及工勤人员)。?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对机关中擅自离职的人员,不再使用自动离职处理。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机关的,可申请辞职或调出。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而擅自离职超过15天的,按开除处理。其它擅自离职的人员,按旷工对待,符合辞退或开除条件的,要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国家机关中新录用的人员试用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取消其录用资格,不作为辞退处理。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允许辞职。?

四、辞退费发放标准。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64号、省人事厅闽人核[1996]61号(文件附后)有关规定,按本人工作年限以标准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的80%计发。即:工作年限不足2年的为3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辞退国家公务员,除辞退经选举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应先按法定的程序提请罢免、免职或撤职外,其它公务员被批准辞职或辞退后,其所在的职务随公务员身份的消失而自然免职,不必再办理免职手续。

六、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市直行政机关: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公务员任免权限审批;科员以下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县区: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干部任免权限审批;科员、办事员报县区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报批、报备应附的主要材料:

1、辞职报批:?

(1)本人书面辞职申请;?

(2)单位对国家公务员辞职的书面建议一式2份;

(3)《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表》一式4份。?

2、辞退报批:?

(1)单位对辞退国家公务员的书面建议一式2份;?

(2)《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4份;?

(3)其它相关的材料一式2份。?

3、报备:各单位在审批辞职辞退国家公务员的同时,应将辞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批复文件各1份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复议的国家公务员,对任免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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