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标准服装、车辆号牌等特殊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非成套制式服装100套以上;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示灯、报警器单种或共十件以上;
(3)警棍50根以上;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示标志单种或共计100件以上;
(五)警用车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用段民用车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用段民用车牌三副以上;
(六)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000元,或者非法获利超过1000元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有哪些惩罚?
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惩罚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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