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莒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认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达到构罪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行政许可范围外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抗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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