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数额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1、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等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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