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强迫交易罪在实践中易与抢劫罪混淆。两罪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均实施了一定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手段。实践中准确区分二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存在,虽然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服务、交易,但如果没有这种交易的前提存在,在受害人开始就拒绝交易、服务时,犯罪嫌疑人仍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就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
2.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主观目的是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强迫交易罪是为了强买强卖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强迫交易,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见到被害人的钱财后,临时起意,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见什么抢什么,此种情形不再是强迫交易。即使行为人强调是为了交易,但行为人在强取财物时的目的就是劫财。因此,在办理案件中,要紧紧围绕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目的来确定其主观故意,而不是犯罪动机。
3.强迫交易罪虽然规定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并且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但该罪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各罪相比是轻罪,处刑相对较轻。因此暴力、情节严重程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是轻伤以下。如果使用暴力,超过了这个限度,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或者触及其他罪名的,根据刑法中的吸收原则,应由重罪吸收轻罪,按所触及的重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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