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制原则。公证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举证的义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公证机关也未能收集到有关证据,公证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公证。
(2)遵守公证法律和规定,不作伪证的义务。即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律和公证程序规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或无理取闹,干扰公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公证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交纳公证费的义务。《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
(4)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公证书是国家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正确使用,严格履行公证书规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涂改、变更,更不能利用公证书进行招摇撞骗或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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