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受伤人被送至医院之时,医疗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对受伤人进行及时抢救,不能因为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时间;而在受伤人入院接受治疗后期,对于因肇事者逃逸,受伤人无法承担医疗费者,伤者可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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