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的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第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第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第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蘑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另外,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第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第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第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第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脂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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