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新生儿条件
时间:2023-03-20 19:01:17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一、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孩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收养弃婴都有哪些手续

1.符合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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