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标准:探讨假药罪是否以销售假药罪为依据
时间:2023-11-11 21:10:11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的有效成分或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药,可能会导致诊疗延误、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该罪的定罪依据是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销售假药罪依据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定罪。假药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或者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可能会延误诊疗,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定罪立案。

销售假药罪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如何评估?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药而非法销售的罪行。这种罪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是巨大的。假药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测试和审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无效的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是难以想象的。

销售假药罪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假药中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如西替丁、阿司匹林等,这些物质长期或反复使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如引起胃肠道出血、穿孔、心律失常等。

2. 假药可能含有无效的成分,这些成分无法发挥药效,或者没有药效,但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其他危害,如引起过敏反应、肝肾损害等。

3. 假药的制作过程往往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可能存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不达标、生产设备不正规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假药中存在细菌、病毒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

因此,销售假药罪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是非常高的。对于这种罪行,应该严厉打击,严格依法惩治,维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销售假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行为,以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q ot;假药&q ot;,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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