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是“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将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贵社区居民老王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并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他显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完全应该和可以意识到在通车的高速公路上驾车逆行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但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情况下,他仍然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了数十公里,高速路上逆行发生事故将如何定罪?且当交警发现他驾车在快车道上逆行时曾降低车速用喊话筒喊话,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他非但未停止其违法行为,反而更加速逆行,足见他在主观上是持“间接故意”的态度,而且他在整个事故过程中都没有可以自信的主客观条件作为依据,也就是说没有过于自信的基础,完全是凭主观侥幸心理而为。应该指出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均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则主要是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即前者属“间接故意”的行为,后者属“过于自信”的行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都是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意有点心存侥幸、任其发生的心理,没有主客观条件作为依据;而“过于自信”则是行为人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轻信可以避免,如自认为技术娴熟、经验丰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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