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需本人填写、签名);
(二)身份证;
(三)与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五)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学术奖项、在相关学术报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学术论著等);
(七)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的身体健康证明;
(九)申请人需提供相应专业的培训合格证书
(十)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一)本人近期两寸证件彩照1张(近期、免冠、便装2寸标准照,执业证用);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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