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诱导他人犯罪,一般是按照教唆犯来处理。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一般形成共犯关系。教唆犯的判刑,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被教唆的对象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被教唆对象犯的是什么罪等情形来综合判定量刑。
一、教唆犯罪的证据是什么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属于间接正犯,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教唆犯罪的取证包括证人、证词、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等。证明他人对犯罪嫌疑人有教唆行为,主要还是重视证据已经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而不是孤立的证言、证词或者表面现象:1.首先是否有犯罪动机,譬如随便说A教唆B去干的,但是A本身和案件无任何关系,所以,基本可以排除在外。2.其次要有证人、证词,包括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直接有利的证据,彼此互相印证。3.必须具有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才能算是教唆行为。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属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
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如何区别间接正犯和教唆犯?
1、间接正犯属于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间接正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
2、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有教唆行为人的不可能是胁从犯,因此原则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胁从犯)。
3、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的来看,可以这样区分,教唆犯在教唆行为人为犯罪行为时使行为人产生了行为动机,而间接正犯只是告知行为人为一行为而并不让行为人产生行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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