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如下: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的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根据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对犯罪数罪的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决定执行最高刑期以上,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具体如下:
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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