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专利行政复议的概念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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